政策法规

外籍人才社保缴纳管理-外教需缴纳五险

2015-07-23 阅读:

在京外籍就业人员参保需缴纳五险

 2011年9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在中国境内依法就业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五险,包 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共计12条,将于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11年11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率先出台《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 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0月15日起,用人单位应为在北京市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北京市是地方性实施细则出台较早的城市,其他城 市的细则仍在研究制定中。

《暂行办法》和具体业务操作的实施将对招用或接收外藉员工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对外资企业在外籍员工的用工管理和用工成本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参保人员范围

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二、参保时间

暂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北京市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应自2011年10月15日起参加社会保险。

三、外国人参保所需材料

(1)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外籍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外籍人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

(5)本人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两张

四、外国人参保缴费标准

2011年度外国人五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执行,需要注意到是,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其参加社会 保险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因德国、韩国分别与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协议,按照政策要求,德国人与韩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关于转发劳动保 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160号)规定执行。

 

缴费人员

类别

参加

险种

缴费基数

(人民币)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在京就业的外国人

养老保险

1869元-12603元(2012北京市)

20%

8%

失业保险

1%

0.2%

工伤保险

浮动费率

不缴费

医疗保险

2803元-12603元(2012北京市)

10%

2%+3元

生育保险

0.8%

不缴费

注:工伤保险中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企业社保登记时核定的行业费率确定。

五、待遇享受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的待遇享受问题,具体支付办理流程相关政策暂未出台,经与市、区社保中心沟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手续均可办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支付手续暂不能办理,需要出台具体办理流程。

暂行办法规定外国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清算,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也可以依法继承。

六、监督检查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七、违法成本

暂行办法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外国人办理社保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的违法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对非法就业的外国人给出了处理规定。